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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贸易畅通建设贸易强国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10年来,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贸易畅通取得重大成绩,贸易规模持续扩大、层次持续提高、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各类平台机制日益健全,有力地支撑了我国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未来,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持续提升,建议持续扩大和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贸易规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新贸易合作新模式新业态,并加快和海合会、欧亚经济联盟、巴西、阿根廷、南非等经济体的高标准FTA建设,为贸易强国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图/中经视觉
共建“一带一路”十年贸易畅通取得巨大成绩
一是贸易规模持续稳定增长。2013年至2022年,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总值从6.46万亿元增至13.8万亿元,年均增长7.9%,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比重从25%升至32.8%。其中,我国和东盟、中亚等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增长尤为迅速。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因素的带动下,2022年我国与东盟进出口6.52万亿元,增长15%,其中出口3.79万亿元,增长21.7%,进口2.73万亿元,增长6.8%。东盟占我国外贸比重较2021年上升1个百分点,达到15.5%,连续两年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我国和中亚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也在加速发展之中,2022年我国对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贸易额分别同比增长27.8%、113.9%、44.5%、57.6%和25.5%,均显著高于平均水平。今年以来,虽然受全球外需不振等因素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1月-8月我国对东盟、中亚五国等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对外贸易增速仍然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其中对中亚五国贸易额同比高速增长34.1%。
二是贸易合作层次持续提高。在和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的早期,我国和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主要以能源、矿石等初级产品贸易为主。这种贸易方式至今仍然是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重要方式之一,2022年我国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口能源产品、农产品总值分别为2.46万亿元和3704.1亿元。但随着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均在不断深度融入全球生产网络,产业内贸易在双方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正在形成“我国向共建国家出口中间产品——共建国家向全球出口制成品”的新型分工合作关系。2022年,我国对共建国家出口中间产品4.44万亿元,增长23.9%,占同期我国对共建国家出口总值56.3%。其中纺织品、电子元件、基本有机化学品和汽车零配件出口分别增长14.5%、21.1%、31.3%和24.6%。在这种合作关系下,我国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方提供了大量的优质零部件和中间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则充分发挥自身在劳动力、土地以及部分原材料的成本优势,将这些零部件和中间品转化成为满足全球最终需求的最终产品,有效促进了自身的发展。这种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对于我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和共建国家共同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一方面,我国积极提升自身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贸易自由化领域,我国将关税总水平由2010年的9.8%降至2023年7月份的7.3%。在贸易便利化领域,我国积极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上线18大类基本服务功能,提供服务事项700余项,持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缩短口岸通关时间。据海关统计,2022年12月,全国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为32.02小时和1.03小时,相较2017年分别缩短了67.1%和91.6%。另一方面,我国积极推动和广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合作。近年来,我国先后和马尔代夫、厄瓜多尔、柬埔寨等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积极推动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我国和东盟等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贸易合作降低了关税等诸多壁垒。我国还通过亚欧会议(ASEM)、大图们倡议(GTI)、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GMS)、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CAREC)等机制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与新加坡等国家建立了“单一窗口”合作机制,与一批共建国家签署海关检验检疫合作文件,推动更多农产品食品检疫准入或实现贸易。上述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降低了我国和共建国家之间的贸易成本,为共同构建互利共赢的贸易网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是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发展。首先,我国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优势,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为各国企业开展贸易合作创造便利。目前,我国的“丝路电商”朋友圈不断扩大,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的伙伴国已增加到29个。其次,我国积极发展亚欧大陆海铁、公铁、空铁等多式联运,并创新“安智贸”“关铁通”和铁路运单“一单制”等跨境铁路运输模式,形成了以“中欧班列”为代表的新型运输体系,大幅度降低了我国和亚欧大陆各国的运输成本。最后,我国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点展会作用,打造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全球共享的国际公共平台,有效解决我国和共建国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和广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互相拓展市场。
进一步深化贸易畅通对建设贸易强国意义重大
第一,深化贸易畅通是拓展我国外贸发展空间的必然要求。相对稳定的全球市场份额是建设贸易强国的必然要求。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10年来,发展中经济体一直是拉动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的重要力量。据IMF统计,2013年-2022年,发展中经济体年均实际GDP增速高达4.06%,明显高于发达经济体的1.79%;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了53.5%,也明显高于发达经济体的46.5%;进口量、出口量年均增速分别为3.57%和3.76%,也显著高于发达经济体的3.13%和2.58%。绝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均属于发展中经济体,正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对各类生产设备、工业中间品以及各种新型消费品的需求量将持续高速增长,为全球提供优质产品的能力也将显著增强。我国的生产能力和市场潜力均位居全球前列,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将为我国扩大和这些国家的贸易往来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从而为建设贸易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深化贸易畅通是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建设贸易强国,必须保持强大的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贸易附加值,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一方面,我国出口产品必须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和部分零部件、中间品,因此进口产品质量同样是提升我国出口竞争力的关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既有相当一部分战略性新兴资源禀赋优越的国家,也有相当多中间品和先进零部件生产能力较强的国家。我国和这些国家深化贸易合作特别是扩大进口,将为我国制造业发展提供大量的关键原材料、优质中间品以及关键零部件,有力地支撑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持续上升,各国大型跨国公司均将其作为拓展市场的主要方向。因此,我国企业在开拓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时,必然要和当地企业以及欧美大型跨国公司开展各种形式的竞争和合作。只有在这种竞争和合作中赢得主动、赢得信誉,才能有效地提升中国品牌、中国产品的世界影响力,大幅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附加值。
第三,深化贸易畅通是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规则中话语权的必然要求。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对于全球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意义重大,为我国建设贸易强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必须要持续提升在全球或区域贸易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全球贸易治理的参与程度日益提升,在农产品贸易、数字贸易、贸易与环境等诸多重要议题均提出了诸多重要议案。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迫切要求在跨境电子商务、数据跨境流动、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等全球贸易规则的焦点领域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些议题同样也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所关心的焦点,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深化合作,共同提出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规则体系,并推动其上升为国际通行规则。与此同时,我国正在积极推动中欧班列等新型跨境运输和贸易方式的创新,也需要和相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就这类新型贸易制定新型的规则和标准,为完善全球贸易规则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深化贸易畅通是维护我国贸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当前,逆全球化思潮有所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迫切要求高水平维护贸易安全、防控贸易风险,为贸易强国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一方面,当前美国等我国重要贸易伙伴对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显著上升,深化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合作,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进程,优化对外贸易的区域布局,有效防范因个别重要贸易伙伴重大政策变化等因素所产生的贸易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要素禀赋高度互补,深化贸易畅通,有助于双方积极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共同构筑韧性和安全性较强的跨境产业链,有效防范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外部风险对对外贸易的冲击。
进一步深化贸易畅通建设贸易强国的具体建议
一是继续鼓励我国企业拓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充分运用贸易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工具,鼓励我国企业发挥自身产品优势,为东盟、中亚、西亚、俄罗斯、中东欧、非洲、拉美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物美价廉的生产设备、中间件和消费品。持续优化出口退税程序,进一步简化退税政策和流程,提升出口退税效率。积极鼓励我国企业前往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合作国家开展产品推广活动,提升我国企业产品在相关合作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大和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方面的合作,便利我国优质外贸企业出口。
二是鼓励扩大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口。充分运用中国进口商品博览会等全球性重大展会平台,向国内市场宣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优质产品。进一步加强和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检验检疫监管互认合作,扩大优质农产品、特色消费品等进口。探索在和非洲、拉美等经济体开展贸易合作时实施企业“白名单”制度,为相关国家的优质企业在通关便利化、信用证融资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探索为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企业所生产的特色农产品、资源型产品等回运提供更多便利,提升互利共赢合作水平。
三是重点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深化“丝路电商”合作,鼓励相关企业打造面向重点国家的专业性跨境电商平台,加大在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海外仓建设力度,有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合作。联合共建国家共同推进跨境运输“一单制”规则建设,提升中欧班列运行效率。重点面向周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边民互市等特色贸易模式,持续提升沿边地区口岸通关能力,促进沿边地区贸易合作模式创新。积极和重点共建国家探索“园区对园区”等新型供应链合作模式,打造安全稳定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四是重点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推进和海合会、欧亚经济联盟等经济体的FTA谈判,重点推动精细化工产品、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产品降低关税,并积极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将RCEP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在相关FTA进行推广。积极推动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等FTA逐步升级,进一步降低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尽快实现制成品基本零关税。积极推动和孟加拉国、哥伦比亚、蒙古国、尼泊尔、巴西、阿根廷、南非等经济体的FTA谈判,全面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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